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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信访

回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信访|征信爆了怎么办?——债务重组(网贷多、查询多、征信花),负债太多怎么办?

1、南通市政府【2010】85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谢谢

  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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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0-11-16 13:33:09 字体:[ 大 中 小 ]

  通政发〔2010〕85号 2010年10月19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健全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着力从根本上解决两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问题,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为转型发展和全面开启基本当代化建设新征程营造更加和谐稳固的环境,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和完善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安置工作,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养老问题,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各地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差异较大;村组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作用发挥不够。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对被征地农民的长久生计和社会长治久安产生不利影响。

  被征地农民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化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保障好这个群体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既是被征地农民的迫切愿望,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固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任务重大,意义深远。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讲政治、重大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健全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加强和完善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当前我市被征地农民保障的薄弱环节,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上,科学谋划、统盘考虑,健全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力争通过2到3年时间的努力,把崇川区、港闸区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包括今后产生的新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管理细致、保障有效”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作为全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独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系统,实行封闭运行。区财政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区劳动保障部门支出专户。要严厉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保障基金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此前已挪作他用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收回,并按规定结算占用资金的利息。

  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农保”制度之间的衔接,具体办法由市人保部门牵头制定。被征地农民在医保和就业政策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三、统筹解决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

  统筹解决崇川区、港闸区不同历史阶段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中的遗留问题。

  (一)基本生活保障阶段(2004年以来)。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引导其退回原领取的个人账户资金,回归基本生活保障体系,领取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予以免除。凡全额退回原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可在抵算按规定年龄段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后,以余额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对一次性退回原领取的个人账户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退回的办法,但首次退回一般不低于原领取资金总额的50%,分期退回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分期退回期间,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待应退资金全部到位、余额建立个人账户后,再按正常标准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二)货币安置阶段(1999年至2003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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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参照市政府通政发〔2004〕10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关政策。已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允许将原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退回,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对未落实具体安置人员的,要尽快评定到人,并退还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账户。

  (三)关于劳动力安置阶段(1979年至1998年)。按现有体制不变,并做到与基本生活保障同类人员待遇相近。

  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平稳、安全、可持续运行,市政府决定筹资6亿元,由市、区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各负担50%,从今年起,分6年筹措到位,每年1亿元。其中,区筹措部分由市财政直接从区分成土地收益中划转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专户;市筹措部分根据区被征地农民实际情况核算后同步下拨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专户。原市财政每年给予的专项补贴自然取消。

  

四、探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正常增长机制

  积极探索适应全市经济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正常增长机制。调整周期和增长幅度要与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线相协调,具体标准由区提出,由市人保部门核定批准。

  (一)盘活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保证保障资金保值增值。通过购买国库券、银行定期储蓄等途径,保证资金保值增值,提高资金收益率。

  (二)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对提升保障水平的支撑作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保证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正常增长的有效途径。要加快推进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现有村组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完成组级社区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每个村都要组建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每个街道组建社区股份合作联合社,大力度整合合作社资产和集体资源,壮大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要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为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的正常增长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要继续认真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9〕9号),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五、强化对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国土和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农办、国土、财政、人保、规划、监察、民政、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措施,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指导、考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区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区和市相关部门职责。区政府对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总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建设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筹集到位,保值增值到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农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指导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管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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